(2015)聊民申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丙常与朱明申、尹燕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丙常,朱明申,尹燕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申字第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丙常,退休教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明申,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燕会,农民。再审申请人张丙常因与被申请人朱明申、尹燕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聊民一终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丙常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返还侵犯的树木。理由为:原审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2001年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纠纷,我们之间的纠纷是一审法官枉法认定出来的。1998年尹燕会和朱明申签订的付账清单和朱明申2001年12月的起诉状可以证明以上事实,原审裁定对此没有查明。2010年后,被申请人伪造了用树顶账的证据,才产生了原审裁定提到的那些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与有效的法律文书处理纠纷的结论相对抗。申请人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自己的树木合理合法,法院应该支持。本院认为,张丙常与尹燕会、朱明申之间的有关东阿县刘集镇四合屯村砖厂废地上树木的纠纷已经东阿县人民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已作出民事判决予以认定。张丙常对生效判决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丙常的再审申请。张丙常要求法院再次审理该项纠纷,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张丙常的起诉正确。张丙常向本院提交的1998年尹燕会和朱明申签订的付账清单和朱明申2001年12月的起诉状,均已在张丙常与朱明申、尹燕会之间纠纷审理过程中提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而且该两份证据也不能推翻本案原审裁定。综上,张丙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丙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正飞审判员 吴艳锋审判员 于景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