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钱尼毛与吴锦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尼毛,吴锦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钱尼毛,男,藏族,生于1974年7月29日。委托代理人李尔红,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吴锦祥,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8日。申请人钱尼毛与被申请人吴锦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钱尼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锦祥名下的青BJ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现申请人以案外人苏尕桑尼玛的青B-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吴锦祥名下的青BJxx**号小型客车一辆。扣押期限6个月(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10月12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树郁审判员 周春玲审判员 严玉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