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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5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宋小龙与被告魏嘹、张开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龙,魏嘹,张开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019号原告宋小龙,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魏嘹,男,汉族,1973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张开容,女,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粮,绵阳高新区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龙与被告魏嘹、张开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小龙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小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宋小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