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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正泰矿用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泰矿用电气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河南正泰矿用电气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泰矿用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正泰矿用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泰矿用电气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正泰矿用电气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河南正泰矿用电气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雅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