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卧民立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周云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卧民立字第4号起诉人周云虎。2015年4月7日本院收到周云虎起诉状。起诉人称,自1983年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占用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新兴村土地以来,大庆市龙凤区新盛隆劳务派遣大队派我到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从事外用工工作,期间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未按规定为我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中三险一金一直未缴纳,我要求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按照同工同酬工资额为基数为我补缴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增加我的退休金,并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1983年起诉人周云虎被大庆市龙凤区新盛隆劳务派遣大队(原新兴劳动服务公司)派遣到中国石油大庆石化总厂从事外用工工作,周云虎于2005年12月31日经新兴劳动服务公司办理退休手续,退休金每月在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卡中自行支取。大庆市龙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5日做出庆龙劳人仲不字(2015)第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该案不属于劳动仲裁争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起诉人周云虎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云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珍代理审判员 杨旭昕代理审判员 毛瑞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素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