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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薛国华与被告陈艳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国华,陈艳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99号原告薛国华,现住址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尤金林,松原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艳财,原住址前郭县。现住址不详。原告薛国华与被告陈艳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国华起诉要求被告陈艳财偿还欠款4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薛国华要求被告陈艳财偿还欠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重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