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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592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马某,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