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592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马某,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