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清林与被执行人姚影、高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林,姚影,高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姚影,女,汉族。被执行人高玉清,男,汉族。原告王清林与被告姚影、高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抚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姚影、高玉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清林本金39750.00元及利息5000.00元,合计447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清林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王清林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清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抚法执字第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姚影、高玉清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东审判员 于水祥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宫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