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英与刘双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