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592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孔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