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地城注塑机械有限公司与李丽萍、罗月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大地城注塑机械有限公司,李丽萍,罗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253-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地城注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辉江。被执行人李丽萍,女,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罗月东,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翁源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地城注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月东、李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丽萍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和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本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依据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因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丽萍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和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