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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渭南市金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美宁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金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446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金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金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美宁,女,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临渭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美宁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金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508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金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金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4)临渭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