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三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朱丽霞与童利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三初字第87号原告朱丽霞,女,汉族,农民。被告童利宏,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霞与被告童利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丽霞于2015年4月13日以其与被告之间达成的协议有效,应当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协议效力问题,由被告继续履行拖欠其的损失款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丽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丽霞承担。审判员 王 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云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