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淑菊诉被告王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淑菊,王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00125号原告:于淑菊,女,1942年9月28日生人,满族,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站前小区。被告:王翠英,男,1970年1月21日生人,汉族,现住开原市新城街石台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淑菊诉被告王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留电话停机,邮寄送达地址无人接收法律文书。致使本院无法继续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淑菊自负。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杨显华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娇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