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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文贤、夏大法等与廖腾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贤,夏大法,揭留盘,罗时河,廖腾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异字第4号案外人:苟万梅。委托代理人:罗绍康。申请执行人:陈文贤。申请执行人:夏大法。申请执行人:揭留盘。申请执行人:罗时河。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龙江、徐岳。被执行人:廖腾全。申请执行人陈文贤、夏大法、揭留盘、罗时河与被执行人廖腾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杭下商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上述调解书生效后,廖腾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文贤、夏大法、揭留盘、罗时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杭下执民字第127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廖腾全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雅阁小汽车一辆。后又作出(2014)杭下执民字第1273-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前述查封车辆。案外人苟万梅知悉后,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上述被查封车辆系其个人所有,本院拍卖不当,应予归还。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玉萍、金荣炜、代理审判员丁灵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同意由案外人苟万梅享有前述汽车拍卖款的一半,案外人苟万梅申请撤回异议。2015年4月10日,苟万梅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苟万梅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苟万梅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玉萍审 判 员  金荣炜代理审判员  丁灵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 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