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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526号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关某某,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梅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