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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孔宪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孔宪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388号107栋。负责人林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虹,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浩成,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孔宪进。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孔宪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花秀骏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