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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徐春良与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良,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徐春良,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被执行人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XXXXXXX.94元,利息,诉讼费131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2015年4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付款协议。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578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凤杰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顾红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