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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万香与杨金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香,杨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杨万香,居民。被执行人:杨金泉。申请执行人杨万香与被执行人杨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彦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