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维英与被告王斌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维英,王斌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270号原告马维英,女,汉族,1967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永昌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天明,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斌德,男,汉族,1984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维英与被告王斌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维英于2015年4月10日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传唤到庭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维英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