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浦江县。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56年3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雨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