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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荣盛与李成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盛,李成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989号原告:李荣盛,男,汉族,1937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成林,男,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盛与被告李成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盛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成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荣盛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润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佳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