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代小春诉被告段申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小春,段申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718号原告:代小春,女,生于1975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小学文化,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段申才,男,生于1965年12月30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住江油市新安镇。本院审理原告代小春诉被告段申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小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小春撤回对被告段申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代小春承担。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楚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