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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执字第0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陕西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中执字第0006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新兴南路144号。法定代表人田云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宝琪,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飞,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玉泉路瑞田小区7号楼10302号。法定代表人王俊,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需进一步收集案件财产线索为由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可再次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咸中执字第0006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党代审判员  刘亚东审判员  杨振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浦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