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孝义市高阳镇白壁关村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法人代表:范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3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舒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