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晓江与邓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江,邓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初字第142号原告王晓江。被告邓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江与被告邓山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晓江负担。审判员 宁红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启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