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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03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连军与北京星顺成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军,北京星顺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03321-1号原告李连军,男,1964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少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京勇,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星顺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西江头村村委会北侧1000米,组织机构代码:565831872。法定代表人朴志成,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云鹤,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军与被告北京星顺成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军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星顺成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二百五十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刘殿雨(身份证号:×××)名下的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三里×区×号楼×门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李连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将上述房屋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刘殿雨(身份证号:×××)名下的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三里×区×号楼×门的房屋(X京房权证开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陆俊芳人民陪审员  赵光玉人民陪审员  王景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留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