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显砾与任建国、刘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显跞,任建国,刘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122号原告:黄显跞,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建国,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亚男,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显跞诉被告任建国、刘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显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黄显跞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