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维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维义,男,1975年7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云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月30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维义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因被告人李维义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有异议,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羽婕、张远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维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晚至30日10时许,被告人李维义在大理市大理镇苍海高尔夫兴杰酒店工地上,使用破坏钳、刀片等工具盗走该工地2号、4号塔吊上长约100米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0800元的铜芯电缆线后逃离现场,后被大理耀鹏地产的保安抓获并报警。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报案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返还清单、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据以证实指控的事实存在,并认为被告人李维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李维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维义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维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盗窃的铜芯电缆线只有五六十米,且鉴定的价格过高。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晚至30日10时许,被告人李维义在大理市大理镇苍海高尔夫兴杰酒店工地上,使用破坏钳、刀片等工具盗走该工地2号、4号塔吊上长约100米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0800元的铜芯电缆线后逃离现场,后被大理耀鹏地产的保安抓获并报警。民警赶到后从李维义携带的蛇皮袋中查获被盗的电缆线及作案工具破坏钳一把、刀片七片、透明胶布一卷、梅花扳手一把。被盗的电缆线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单。2015年1月30日10时许,云南直博建筑公司任某某报案称,大理苍海高尔夫球场兴杰酒店工地上的2号和4号吊塔上的铜芯电缆线被盗100米左右,购买价格为108元每米。是升立牌630型塔吊上原装电缆,25平方毫米3+2的重庆重煤铜芯电缆线。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月30日10时许,民警接电话报警称,高尔夫球场抓到一个偷电缆线的小偷。民警赶到大理苍海高尔夫球场,被告人李维义已被保安制服。民警从李维义携带的蛇皮口袋内查获大量已剥掉外皮的电缆线及作案工具。经讯问,李维义对自己盗窃塔吊上的电缆线的事实供认不讳。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毕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大理苍海高尔夫球场的保安,2015年1月30日10时许我在大理耀鹏地产北围墙外巡逻。看见一名男子从高尔夫建筑工地上走来,看见我就往回走。我认为可能是小偷就追上去,看到该男子身后有两袋电线。我打电话给保安队长张某某,这名男子背着一袋电线就走,我将他制服,等队长到后我们就报警。袋子里都是电缆线。毕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李维义就是在工地抓获的盗窃电缆线的男子。(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大理苍海高尔夫球场的保安,2015年1月30日11时许,其听到毕某某用对讲机喊,有人背着东西从影仙溪往球场的出口方向走。我赶到现场,看见毕某某制服了一名男子。该男子背着剥皮的电缆线。我们就报警了。张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李维义就是被其抓获的盗窃电缆线的男子。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维义辨认出大理高尔夫球场工地的2号、4号塔吊是其盗窃电缆线的现场。民警当面将李维义背着的色皮口袋内查获的电缆线进行清点、测量。李维义辨认出查获的电缆线就是其盗窃的电缆线。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李维义处查获的电缆线及作案工具进行扣押。电缆线的规格为25平方毫米3+2铜芯线共15节,经测量为101.7米。作案工具有破坏钳1把、刀片7片、透明胶布1卷、梅花扳手1把。并将电缆线发还被害单位。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的升力牌630型塔吊上原装重庆重煤牌25平方毫米3+2铜芯电缆线100米价值人民币10800元。6、被告人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9日晚,我随身用袋子装着破坏钳一把、梅花扳手一把、刀片一盒、宽胶带一卷到大理高尔夫球场。我用破坏钳将塔吊上的电缆线剪断后又将电缆线剪断成一截一截的,再用刀片把电缆线外面包着的塑料管划开,将外皮剥掉,用蛇皮口袋将铜芯线装起来。又用同样的方法偷了另一个塔吊上的电缆线。我从小路走出高尔夫球场后30分钟,高尔夫球场的保安开车追了过来。看到我背着电缆线就打我,之后他们就报警。7、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维义的身份及前科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指控的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维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08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维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处罚。在案证据中受案登记表、报案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价格鉴定书等能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李维义盗窃100余米铜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800元的事实,故李维义提出盗窃的铜芯电缆线只有五六十米,且鉴定的价格过高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维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维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破坏钳一把、刀片七片、透明胶布一卷、梅花扳手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海瑛人民陪审员 张学礼人民陪审员 曹民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丹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