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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晓红与张晓莉、唐仕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红,张晓莉,唐仕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保字第67号原告张晓红,女,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张晓莉,女,197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唐仕勇,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新华街1号。负责人唐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红诉被告张晓莉、唐仕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仕勇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以唐仕勇名义登记购买的川DD97**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可以使用,不得买卖、赠与、抵押、毁损等其他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待本案审结后由本院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雨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