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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侍凤阳与庄家赵、张玉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侍凤阳,庄家赵,张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74-2号申请执行人:侍凤阳,农民。被执行人:庄家赵。被执行人:张玉海。侍凤阳与庄家赵、张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8日作出的(2014)凤民二初字0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庄家赵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欠侍凤阳轮胎款13400元及利息,张玉海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庄家赵下落不明,侍凤阳与张玉海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0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