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列高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列高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开发区顺源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彦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列高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岩头十塘。法定代表人:陶继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列高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椒商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3月19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未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丹军代理审判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