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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纪某,医生,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吴玉林。被告:王某,居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李晓江。原告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立艳独任审理,书记员高韶钒担任记录,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名男孩,现子女出生证在被告手中,致使孩子无法办理出生证明及户口登记。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原告生育孩子后,生气吵架更加频繁。去年腊月二十九,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导致双方亲属之间的矛盾加深。今年正月十六,双方的亲属还因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动手撕打在一起,使得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提出此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由被告担负共同债务的一半即10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双方亲属之间的纠纷并不影响双方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本院归纳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其与被告李向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尚未取名。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已育有一子,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纪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韶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