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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冯学新与王世真、刘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新,王世真,刘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326号原告:冯学新被告:王世真被告:刘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学新与被告王世真、刘国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世真、刘国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学新撤回对被告王世真、刘国良的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5元,共计100元由原告冯学新负担。审 判 员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孙世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