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毛清波与毛清波、张素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毛清波,张素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783号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荣弟。委托代理人:陈美玲。委托代理人:王立忠。被告:毛清波。被告:张素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清波、张素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9元,由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路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