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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7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南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739-1号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第21层。法定代表人:陆海宏。被告南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南宁市桂春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启年。被告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东19号。法定代表人:何强勇。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何强勇、贺海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月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南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何强勇、贺海梅名下价值人民币11104751.95元的财产,原并自愿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2、查封被告南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何强勇、贺海梅名下价值人民币11104751.95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