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韩莉与陆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莉,陆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莉,芜湖新芜区皖江轮船运输公司一队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革,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晓龙,农民。上诉人韩莉因与被上诉人陆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3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莉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莉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韩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钱 岚审判员 程 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如洋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