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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董某某,住德惠市。被告王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