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传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传江,孙刚友,周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10-2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城锦水河中段龙山小区22号。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平,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周传江,男,汉族,现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孙刚友,男,汉族,现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周传德,男,汉族,现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传江、孙刚友、周传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传德银行存款帐户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44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邮寄费500元,已执行4680元,其中过付给申请执行人4630元,开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广荣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王恩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