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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福江与赵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江,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江,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赵勇,男,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担保人:赵宏阳,男,199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申请执行人李福江与被申请执行人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杜民一初字第00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赵宏阳对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提供担保,并自愿以其个人财产为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申请人李福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赵宏阳为被执行人赵勇担保。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执行担保人赵宏阳的个人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林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人民陪审员  张全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