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诉崔××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崔××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王××,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崔××,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崔××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应收取部分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