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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诉崔××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崔××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王××,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崔××,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崔××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应收取部分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