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吕子荣诉沈建、游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子荣,沈建,游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吕子荣,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明磊、林其奋,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游世华,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子荣诉被告沈建、游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子荣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子荣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子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00元,由原告吕子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萍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