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裘夏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裘x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977号原告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龙x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尉x燕。被告裘x杰。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诉被告裘x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裘x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