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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华诉被告郭志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华,郭志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李国华,男,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被告郭志霞,女,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华诉被告郭志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国华负担。审判员  张云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凤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