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洪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洪X,男,汉族,农民。被告周XX,女,汉族,农民。原告洪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开始同居,2012年5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8月,被告无故外出不归,杳无音信,至今已2年多时间。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周XX因下落不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于2012年5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8月被告独自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原告多方查找和本院公告查找仍杳无音信。另查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形成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安岳县石桥铺镇戏楼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人代XX、黄XX、张XX的当庭证人证言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被告父亲周X甲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8月,被告在登记结婚后仅3个月即独自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应当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周XX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洪X与被告周XX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洪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健代理审判员 阳代勇人民陪审员 陈善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涵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