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道向、XX与被告刘江涛、赵合志、国元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解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079-2号原告王道向,男,生于1970年9月25日,汉族。原告XX,女,生于1972年4月26日,汉族。被告刘江涛,男,生于1995年12月26日,汉族。被告赵合志,男,成年。被告国元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1079-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赵合志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786**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现被告刘江涛已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查封。本院认为,被告刘江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合志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786**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