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与肖某某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209-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申请执行人赵某乙(曾用名赵某丙),男,汉族,大专文化。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某某未履行完毕判决书民事部分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54466.50元;(二)执行费7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肖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其他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其动产、不动产予以扣押、查封、拍卖、变卖;以55183.5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四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