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逄秀丽与陈聚香、陈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秀丽,陈聚香,陈聚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逄秀丽,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聚香,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聚霞,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逄秀丽与被告陈聚香、陈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逄秀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