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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逄秀丽与陈聚香、陈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秀丽,陈聚香,陈聚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逄秀丽,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聚香,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聚霞,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逄秀丽与被告陈聚香、陈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逄秀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