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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冯锐与邓京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锐,邓京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冯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邓京宇,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现住黑龙江省。申请执行人冯锐与被执行人邓京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锐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邓京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邓京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冯锐如发现被执行人邓京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