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熊伟与湖北正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熊伟。委托代理人:崔福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正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114号景天楼1-5-2室。法定代表人:胡先明,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伟与被告湖北正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宇飞” 来自